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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法律备考资料:财产权制度相关问题的总结

2020-05-19 09:30:02 | 查看人数 | 来源:渝岸公考

财产权制度分为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两个不分,其中公共财产考查较多,考生需要重点把握。

1.公共财产权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里注意只有公共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专属于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专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对于森林、草原、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看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则属于国家,法律规定属于集体则属于集体。对于城市郊区的土地和农村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意味着对于城市郊区的土地和农村的土地一般情况下属于集体,特殊情况下属于国家。对于这些自然资源,要精准记忆,否则很容易出现混淆。

2.私有财产权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特别注意的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不是公民的私有财产都不受侵犯。其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民财产征收后要给予补偿而不是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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