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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法律备考资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0-05-19 09:31:29 | 查看人数 | 来源:渝岸公考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以来,陆续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因违反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而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接下来我们一起学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他危险方法”置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四种方法之后,与这四种方法形成并列关系,因此,其他危险方法不管具体体现为哪种方法,都要求其危险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四种方法相当。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指的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造成损失或者使之处于危险之中。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成立本罪并不需要出现死亡、重伤等实害结果,只要存在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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