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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法律备考资料: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020-05-19 09:35:24 | 查看人数 | 来源:渝岸公考

一、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不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的规定,自始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或可变更,指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不完全符合法定有效要件的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者,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一次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示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指民事行为有效与否,取决于他人追认,经追认后有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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