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中的哲学 | part4

来自:渝岸公考 丨 发表人:备考资料 丨 发布时间:2017-11-01 16:14:21

哲理题,向来是面试的一个难点,原因是缺乏对相关哲学知识的积累,今天我们就继续谈谈哲理题需要的哲学积累。

唯物论

关于唯物论,我们需要掌握的概念有两个,物质和意识。

(一)世界的本原是物质(世界是客观存在的物质世界),物质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并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整个世界是客观存在的物质世界,世界的本质是物质的。

方法论:要求我们看问题办事情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反对从主观出发,反对“上帝创世说”

 

(二)二者关系:

1.物质决定意识。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是客观存在在人脑中的反映;意识对物质有反作用,意识具有能动性,正确的意识促进客观事物的发展,错误的意识阻碍客观事物的发展。

方法论:正确处理主客观关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使主观符合客观,充分发挥意识的能动作用。

2.客观规律性和主观能动性的辩证关系: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其运动是有规律的。而规律是客观的,是可以认识和利用的。尊重规律按规律办事,离不开发挥主观能动性;发挥主观能动性,必须以尊重客观规律为基础。

方法论:我们既要尊重规律,又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把尊重客观规律和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起来。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做到主观和客观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例 题

请用哲学观点谈谈对“法不责众”的看法?

 

题目解析

对此现象,我们应该辩证看待,我认为主要体现了以下的哲学原理:

第一,体现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原理。法律是适用于大众的,但是在特殊的事件上,却也存在着法不责众的现象。同时,绝大多数人的观点又是适应社会发展规律的,那么法律应该做出调整,使原本“法不责众”的特殊现象变为一种法律允许的常态,这说明普遍性和特殊性在不同的场合又是可以转化的,比如,我国一些地方对燃放烟花爆竹曾实行严格禁止,因效果并不理想而又改为限制时间地点然让,这就是普遍性和特殊性转化的例子。

第二,体现了物质决定意识的原理。社会是不断发展前进的,法律规范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法律的本意对各种社会秩序的规范和调整,而当一种法律不再能起到调整大多数人的行为时,法律这个时候就不符合社会基础,这个时候,法律应当尊重客观规律,进行改革或废除。

第三,体现了量变产生质变的原理。当违法人数是少数时,法律的威严往往很容易得到维护,但是,当在某个特定事例上,违法人群达到一定数量时,法不责众的现象就会产生。

第四,对待法不责众的现象,我们要应用一分为二看问题的辩证思维。我们在处理法不责众现象时,要量体裁衣,对症下药,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法不责众是因为法律制度不健全,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导致绝大多数人都违反了法律,那么应该改革或者废除,使之真正能为国家利益服务,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如果是许多人恶意违法,对社会造成了恶性后果,那么虽众亦则,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最广大人民大众的利益。

 

哲理应用

1.拔苗助长:不尊重事物的客观规律,夸大主观能动性,必然导致失败。

2.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既要组尊重客观规律,又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3.不入虎穴,耶得虎子:一切真知都来源于实践。

4.杞人忧天:否认物质运动规律的客观性。

5.白马非马:割裂一般和个别,共性和个性的关系,主观任意的玩弄概念的诡辩论。

6.画蛇添足: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原本怎样,人们就应该如实地反映它,决不能主观的。任意地歪曲它。

7.因势利导:遵循客观事情发展规律办事,利用规律取得成功。

8.小题大做 :不符合唯物主义的要求,不是如实地按客观事物的本来面貌去反映事物,而是主观地加以夸大和渲染,把本来是小问题,借题发挥,大作文章,就叫小题大做。

分享: